(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与郭庆会、陈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庆会,陈先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XX,男,汉族,居民,1972年5月25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郭庆会,男,汉族,居民,1967年11月1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陈先连,女,汉族,居民,系郭庆会之妻。XX与郭庆会、陈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以被告下落不明,其外出寻找被告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