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鲁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新明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天津市鲁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滨海就业培训就业中心东侧天津市东风配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庆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新明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军粮城镇兴农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鲁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明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裕盛耀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鲁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玉贵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