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海东、张炎林、杨伦育与张明亮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张炎林,杨伦育,张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八仙镇。申请执行人张炎林,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伦育,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海东、张炎林、杨伦育与被执行人张明亮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人张明亮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397.98元;交纳诉讼费150元、申请费25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人家庭困难晢无给付能力,家中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