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夏玉清与白乃春、张则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清,白乃春,张则昌,徐兆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夏玉清。被告白乃春。被告张则昌。被告徐兆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清与被告白乃春、张则昌、徐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夏玉清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