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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翠华与钱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华,钱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徐翠华。被告钱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翠华与被告钱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徐翠华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翠华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徐翠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