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36221-3。法定代表人刘学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192394-1。法定代表人张艾君,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做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1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1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3900元,给付完后本案执行结束。现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3900元及100元执行费,13900元已由申请人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