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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龙、刘闪闪行政征收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行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陈振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龙,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刘闪闪,女,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龙、刘闪闪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柘行执字第2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东审判员  马晓春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