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甄某某、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兰,甄广宇,甄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郭翠兰,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甄广宇,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被执行人甄广明,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关于原告郭翠兰与被告甄广宇、甄广明赡养费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讷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翠兰申请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讷法执字第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