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伟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冯秀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伟香,女,其他情况不详,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电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祥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