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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柳树斋与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树斋,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69号原告柳树斋委托代理人孟登高。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留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征委托代理人相海燕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国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委托代理人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竹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原告柳树斋与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树斋申请追加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追加后,于201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树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登高,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征、相海燕,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夏九信,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竹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柳树斋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并记入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树斋诉称,2013年开始平度市何家楼村开始拆迁,原告在何家楼村有合法的房屋,因对补偿没有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一直没有进行拆除。2015年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被告在该范围之内进行房屋建设。将原告房屋四周全部围挡起来,原告至今无法进入自己的房屋之内。原告认为被告对该地方进行建设,不应当妨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将房屋四周进行围挡导致原告不能进入自己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判决被告拆除部分围挡,为原告开通一条从原告房屋到路边的通道),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属于合法施工建设,施工手续齐全,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施工,按照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2.原告的房屋在施工前已经是废弃房屋,已经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不存在影响出入问题。3.四周围挡不是公司搭建,是凤台街道办事处或何家楼村委所建。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辩称,1.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名称与我单位名称不符。2.原告诉称围挡不是我办事处所建。综上,原告起诉违反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办事处的起诉。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辩称,1.围挡确实是被告村委建设的,但本案不是相邻权排除妨害纠纷,而是拆迁补偿纠纷。是因为三原告没有与村委达成补偿协议而恶意的诉讼行为,作为村委是在自己的旧村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内的道路进行封闭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像原告所说在其房屋四周范围进行围挡,而是相距1-2公里之外的道路上进行封闭。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村委对其涉及利益的事项,有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议要求进行履行。旧村改造符合村民的利益、生活、生产并且经过全体村民会议通过。3.民法通则83条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双方,为了方便生产、生活,而在通行方面给予限制,但当事人之间特别是三原告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影响何家楼310户整体村民的生产、生活以及何家楼村的整体拆迁改造。综上三点,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柳树斋在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有二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为134.78㎡,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2006年8月3日,颁发了平国用(2006)字第00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9月4日,颁发了房权证。2013年开始何家楼村开始拆迁。因对补偿没有达成协议,截至2013年10月31日,在安置区域内仅有原告柳树斋等四户房屋没有拆除。何家楼村民委员会为此召集本村村民开会征求意见,均同意对原告柳树斋等四户房屋进行拆除。至2013年10月,原告柳树斋的房屋部分设施被拆除致使无法居住,原告搬离。在拆迁过程中,何家楼村委陆续对拆迁区域设置围挡,并于2014年10月将拆迁区域全部封闭。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开始建设新陶里(何家楼)社区安置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公开信息答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房屋照片,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柳树斋房屋现状照片,被告何家楼村委提供的拆除房屋征求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何家楼村民委员会为了城市规划建设、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进行旧村拆迁安置,符合村民意愿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告柳树斋因为拆迁补偿问题与被告何家楼村民委员会没有协商一致,导致产生纠纷,实际是拆迁补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原告应与被告何家楼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何家楼村民委员会已围挡范围内进行施工,且已取得施工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行政许可,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也不侵犯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柳树斋对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原告柳树斋对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何家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柳树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