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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谭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谭明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万清,经理。被告谭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明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娥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明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县金山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