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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龙旺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龙旺,陈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谢龙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星海镇星海村渠***号。被告陈勇,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谢龙旺诉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本着维护、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原告所主张的被告陈勇的住所地大武口区一棵树、联系电话13*****1397等信息,经到实地查找和电话联系、到房产登记部门调查等工作努力,均查找、联系不到被告、被告在大武口区范围内也无房产;后本院将查找到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由原告等人辩认(涉及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涉及到十多位原告等人),原告等人均指认系被告陈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该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确认被告陈勇的户籍登记地为中卫市沙坡头区;同时根据原告所诉讼主张的提供劳务的地点为平罗县,可以明确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平罗县人民法院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从就近原则考虑,本院酌情考虑适用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确定移送审理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由平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谢龙旺。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