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邱桂华与斗门区遵医食堂管理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桂华,斗门区遵医食堂管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邱桂华,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6,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斗门区遵医食堂管理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经营者傅明夏,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珠斗劳仲裁终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斗门区遵医食堂管理部的经营者傅明夏所有的位于斗门区1栋2单元502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