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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云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刑财字第122号被执行人季云浩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季云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现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季云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季云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季云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