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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正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正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宝。委托代理人:金国明(系。委托代理人:朱勤龙(系。被告:张正君。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正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军区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国明、被告张正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张正君系临海青春家园小区业主,于2011年2月21日购得青春家园小区9幢1单元401室商品房一套,并于2012年2月28日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1年12月1日接管从事青春家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至今。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张正君自2014年3月开始至今一直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期间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均不理睬,原告认为被告张正君之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之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张正君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1538.00元、滞纳金828.00元(按每日3‰自逾期付款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合计人民币236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正君辩称:我的房子外墙及圈梁等多处出现“起壳”现象,防盗门出现生锈等问题,原告或者没按约定修理,或者没修好,还有太阳能的供水问题,本来说是免费的,现在要收费200元。原告没有把工作做好,服务不到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三、“入住手续书”、“领锁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接收房屋产权的事实。证据四、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从事青春家园物业服务的期限、收费标准、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证据五、被告购房时所签的《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对《业主临时规约》条款的认可。证据六、原告在被告房门张贴的催缴物业服务费通知单照片复印件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催讨通知的事实。证据七、被告欠费清单及滞纳金计费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应缴款项的数额。证据八、当庭提交业主投诉受理记录表(记载的部分内容模糊不清)、二期防盗门(进户门)生锈起泡统计表【记载时间为“05.4.17”(应为“15.4.17”之误),“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部分记载:房子空鼓、北面卫生间墙、东面阳台门墙已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物业对被告张正君的投诉进行处理的事实。证据九、当庭提交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拟证明被告愿意接受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约束。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对被告投诉的事项没有处理好,修理不合格,墙面没有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一至七、证据九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八,因其反映的内容不清晰,且被告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临海青春家园小区坐落在临海市第二职教中心与河阳路之间,系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0年5月,该公司制定了《青春家园·业主临时规约》,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2011年2月28日该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部分约定: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以下质量标准: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2、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立即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联系,及时组织修复;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无脱落、无污迹;……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的管理: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的,如属保修期内应立即与责任单位联系,如保修期已满而属小修范围内,应及时组织修复,如属大、中修范围,则按照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程序进行操作;……“第三章服务费用”部分约定: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65元/月.平方米(含底层车库及阁楼)……半地下车位:30元/月.位。业主自接到“入伙通知书”的次月一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周期为12个月,收费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上旬。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第二十一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责令改正或提前解聘服务。……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接管从事青春家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临海青春家园小区9幢1单元401室房屋(住宅面积132.98平方米,库房面积18.13平方米,车位一个)业主,于2012年2月28日领取该房屋钥匙,2011年2月2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青春家园·业主临时规约》。期间被告房屋出现墙面起壳等现象,被告曾要求原告修理,并将钥匙交原告保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数额为1538元(取整数),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开发商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青春家园·业主临时规约》及原告与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应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考虑到原告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按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原告张贴的“催费通知单”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且从本案及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其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本院酌定本案服务费按80%的比例收取,对其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正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30元。二、驳回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正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