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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宋某甲等与宋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04号原告:卢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宋某甲,女,200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系其母亲。原告:宋某乙,女,201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系其母亲。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丙,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某,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席天姣,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宋某甲、宋某乙诉被告宋某丙、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宋某甲、宋某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宋某丙、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宋某甲、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