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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静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静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314号原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静宜,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3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静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静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宋静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947元。被告人宋静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静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静宜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静宜撤回上诉。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思  鑫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兰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