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宋仕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仕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30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