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三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乾生与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乾生,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175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徐继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景远,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审 判 长 陈燕萍代理审判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