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丽华与王亚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华,王亚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唐丽华,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贤,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原告唐丽华与被告王亚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丽华诉称:2014年4月11日16时20分许,原告因给杨连平家帮工种地,王亚贤和丈夫赵忠臣手持木棒赶到地里,逢人就打,原告在自卫中头面部被王亚贤打伤,左手被王亚贤咬伤;当天住进辽河区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手咬伤。”住院18天,共花去医药费4138元。原告认为,王亚贤为抢地,故意打、咬伤原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要求王亚贤赔偿经济损失9996.06元,庭审中变更为10437.60元(医药费4138元、误工费176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2233.44元、交通费500元)。被告王亚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唐丽华与王亚贤系同组村民,2014年4月11日16时许,在于家街分场八组屯东头的地里,唐丽华在帮亲属种地的过程中,王亚贤及其丈夫赵忠臣等人前去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王亚贤在与唐丽华互相撕打过程中,将唐丽华左手咬伤。后唐丽华被送到四平辽河垦区卫生院,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手咬伤”,住院18天,花医药费413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唐丽华出院诊断书一份、住院病历一份、医药费收据一张4138元、交通费票据500元、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行政案件卷宗中唐丽华及王亚贤询问笔录。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土地纠纷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王亚贤的丈夫赵忠臣等人与唐丽华亲属杨连平因承包土地存在纠纷,在杨连平等人进行春耕生产时,王亚贤明知前去阻拦会引起矛盾激化,并在有准备的情况下前去阻止杨连平等人种地,引起了矛盾激化,在撕打过程中造成了唐丽华头面部及左手受伤,王亚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唐丽华合理经济损失。唐丽华在与王亚贤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矛盾,进而与王亚贤互相撕打,导致自己头面部及左手损害结果的发生,唐丽华本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合理减轻王亚贤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贤赔偿原告唐丽华住院医药费4138元、护理费2233.44元(18天×124.08元)、误工费1766.16元(18天×9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437.60元的70%,即7306.3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丽华负担30元、被告王亚贤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