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2220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洪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蒿泽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