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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玉锁与许庆杨、魏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锁,许庆杨,魏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陈玉锁。被告许庆杨。被告魏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锁与被告许庆杨、被告魏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两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8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