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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军与石卫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周军。被告石卫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石卫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军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涓人民陪审员  韦连忻人民陪审员  莫善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