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军与石卫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周军。被告石卫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石卫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军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涓人民陪审员 韦连忻人民陪审员 莫善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