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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冯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段某。被告冯某。原告段某与被告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320元,退还原告段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雄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