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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张执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宝泉与张宇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泉,张宇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张执字第1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泉。被执行人张宇淦。本院在执行李宝泉诉张宇淦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0)张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增 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佳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