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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国强、魏娟娟、杨克勤、范小菊、龚生俊、王娥娃、魏付生、王丑女、陈伟、田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张国强,魏娟娟,杨克勤,范小菊,龚生俊,王娥娃,魏付生,王丑,陈伟,田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国维。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雷克龙。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85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魏娟娟,女,1972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杨克勤,男,1972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范小菊,女,1973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龚生俊,男,1972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娥娃,女,1973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魏付生,男,1971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丑女,女,1974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田桂芳,女,1985年10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强、魏娟娟、杨克勤、范小菊、龚生俊、王娥娃、魏付生、王丑女、陈伟、田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强、魏娟娟、杨克勤、范小菊、龚生俊、王娥娃、魏付生、王丑女、陈伟、田桂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