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子芳、王希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丛子芳,王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丛子芳,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希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子芳、王希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丛子芳、王希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