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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子芳、王希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丛子芳,王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丛子芳,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希学,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子芳、王希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丛子芳、王希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