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雷诉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周春雷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6号。原告周春雷诉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春雷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