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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学洪与王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洪,王良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学洪。委托代理人:范云海、汤耀迪(实习),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仙。原告张学洪诉被告王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良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学洪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