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2(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铮,黄建豪,曾晓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陈育铮,户籍地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建豪,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晓乔,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陈育铮与被执行人黄建豪、曾晓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及房产二套、车辆二辆外,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前述房产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