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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倪玉兰与冯晓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复核:××××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倪玉兰,女,1967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冯晓斌,男,1968年7月28日生。倪玉兰诉冯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冯晓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倪玉兰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冯晓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冯晓斌公积金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冯晓斌公积金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曹宏俊审判员陶涌审判员王巍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赵亚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