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庆钟与钱丽萍、方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钟,钱丽萍,方振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刘庆钟。委托代理人曹新亚,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丽萍。被告方振月,1970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方海燕。原告刘庆钟与被告钱丽萍、方振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萌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新亚、被告方振月之委托代理人方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钱丽萍是我堂妹,2014年2月15日,也就是春节前六、七天,因向钱丽萍要债的人很多,她家里比较困难,无法过年,就提出向我借款。我起初不想借款,但是因为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恰好年底我单位给我发了3个月的工资,加上家里的钱,就凑了5万元现金,和我老婆两个人把5万元送到了三叔(系钱丽萍的父亲)家交给钱丽萍,当时方振月也在场,我没有让他们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只是说等我儿子买房子的时候一定将钱还给我。过完年以后,我让钱丽萍出具借条,她出具后给了我三叔,我三叔将借条转交给我的。后来,我儿子买房子的时候,我向他们催款,但是他们未能归还。两被告系夫妻,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5万元。原告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的被告钱丽萍出具的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今借到刘庆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等证据。被告方振月辩称:原告和被告钱丽萍确实是亲戚关系。但是原告陈述的借款情况不是事实。因为钱丽萍常年赌博,原告作为被告的亲戚对这一情况应该是知晓的,所以在没有方振月签字的情况下,是不会借款给钱丽萍的。原告现在起诉我还款,是和钱丽萍串通好,由钱丽萍在外面出具借条,然后由我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之前别人起诉她的时候,她都找不到,而原告起诉她,她就出现并在送达材料上签字。对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上面的借款人只有钱丽萍的签名,我也不能确定签字是不是她本人所为。钱丽萍在2014年8月份因为赌博在外面欠债很多,就离家出走了,还留了信给我,时社区居委会也出具过关于她离家出走的证明。钱丽萍的借款均用于赌博,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左右,仅我知道的即对外借款30多万元,我们小区群众也都知道这些借款用于赌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振月提供了邵玉珍、韩兵等数十位小区居民书写材料(主要内容:钱丽萍同志不务正业,常年在外赌博,近几年在外借钱全部用于赌博,家庭并未用他分文,由东兴街九小组群众作证)、被告钱丽萍书写给被告方振月的信函复印件(主要内容为:这次不是我要赌,而是看到我父母为我负了那么多债无力偿还……所以我想再次一搏,谁知雪上加霜。如果有可能的话请帮助我父母还掉3万元债务,那是我父母问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借的,他们也没有能力偿还了,拜托,其他的债务都是亲戚的,只好委屈他们了……)、靖江市东兴街道东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复印件(主要内容:兹有本辖区居民钱丽萍自2014年8月2日出去,至今未归)以及2014年8月2日靖江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及该所对被告钱丽萍的询问笔录复印件(钱丽萍陈述其共欠60余万元债务均是打牌所用,其中不包含原告的5万元)以及账目记录复印件若干等证据。被告钱丽萍未答辩。针对被告方振月辩称及举证,原告补充陈述并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钱丽萍向原告借款的时候只是陈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并非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且之前原告和被告家不怎么走动,并不知道钱丽萍赌博的事情。被告方振月提供的小区居民出具的联名书、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记录以及询问笔录、钱丽萍书写的信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钱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只能根据原告及到庭被告陈述、举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原告主张被告钱丽萍向其借款,不仅有钱丽萍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方振月提供的钱丽萍信函中载明“其他的债务都是亲戚的,只好委屈他们了”等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原告诉称的钱丽萍向其借款5万元事实成立。方振月辩称钱丽萍借款用于赌博。本院认为,即使钱丽萍向原告借款系用于赌博,因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借款时明知钱丽萍用于赌博,原告与钱丽萍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保护,被告钱丽萍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约归还借款之义务,原告现请求被告钱丽萍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方振月辩称原告和被告钱丽萍不存在借贷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方振月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被告方振月未举证证明原告与钱丽萍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钱丽萍个人债务、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钱丽萍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方振月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意见不应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丽萍、方振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庆钟借款5万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