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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文科、张文利与重阳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韩文科,男。原告张文利,女。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科、张文利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科、张文利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科、张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科、张文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