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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禹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211号罪犯陈禹,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江宁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合刑初字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0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0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犯陈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唐义干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审 判 员  洪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