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耀辉与韩愈、董永新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肖耀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永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肖耀辉与韩愈,董永新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52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61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轩审 判 员 闫鹍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