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