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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