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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审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孙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孙运全。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孙运全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4月占用寺上村基本农田1800平方米建仓库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了编号(2015)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孙运全。被执行人孙运全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2015年11月3日,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处罚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并提交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第2项中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如下:编号(2015)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中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