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小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小字第264号原告焦某某,男,1998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8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