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温继清诉廖常文、李水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清,廖常文,李水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317号原告温继清,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廖常文,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告李水金,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继清诉被告廖常文、李水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继清以拟通过与二被告庭外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继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继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继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