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叶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