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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叶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