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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3126361-6.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发科技的27073333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中发科技的股权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双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