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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文建与解书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书蓉,许文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书蓉,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建,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博洋、罗珠宝,分别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解书蓉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解书蓉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了付款义务,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书蓉在本院对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作出裁定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书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桂兰审判员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