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被执行人邱国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国荣在枣庄市山亭区XX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星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