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艳华与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华,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70-1号原告董艳华。被告董艳伟。被告张秀红。被告赵宏艳。原告董艳华与被告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艳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滦平镇北大街祥和楼1幢一层,建筑面积为62.81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滦证字第7112**号的底商作为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张秀红造成损失,依法应对原告董艳华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董艳华所有的位于滦平镇北大街祥和楼1幢一层,建筑面积为62.81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滦证字第7112**号的底商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