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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艳华与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华,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70-1号原告董艳华。被告董艳伟。被告张秀红。被告赵宏艳。原告董艳华与被告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艳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滦平镇北大街祥和楼1幢一层,建筑面积为62.81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滦证字第7112**号的底商作为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张秀红造成损失,依法应对原告董艳华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董艳华所有的位于滦平镇北大街祥和楼1幢一层,建筑面积为62.81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滦证字第7112**号的底商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