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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秀芳与顾惠群、顾爱群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32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某甲,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某乙,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顾某甲、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顾某乙银行存款14643元,其中14525元为执行款(已给付申请人),118元为执行费。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顾某甲工资账户,冻结金额为0.54元(根据银行回单,每月可提取2000元给付申请人),查封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大树根42号206室的房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顾某甲采取强制措施,但申请人考虑到亲情关系,建议法院暂不要拘留被执行人顾某甲。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顾某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某甲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划。因本案系赡养纠纷,处置房产变现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汪礼兵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