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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郝传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郝传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80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广场c6写字楼3层。委托代理人汪孟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公司职员。被告郝传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传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