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罪犯韩修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312号罪犯韩修山,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文盲,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修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四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韩修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修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修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修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审 判 员 洪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