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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杨某,杨某乙,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20-1号原告:常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常某与被告杨某、杨某乙、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