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娟、任伟与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娟,任伟,沙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汤娟,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沙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任伟,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汤娟诉被告沙国庆、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娟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国庆、任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晶人民陪审员 张 有 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雅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