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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娟、任伟与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娟,任伟,沙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汤娟,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沙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任伟,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汤娟诉被告沙国庆、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娟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国庆、任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晶人民陪审员 张 有 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雅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