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54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丁耀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常青,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家堡。原告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纸品销售的公司。2012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纸品。同时约定,被告应当按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款,若逾期除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外,还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其他相关为追收货款所支付的费用。另外,合同还约定,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至2014年8月底,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向被告交付纸品,然而被告妥收货物后,至今仍拖欠货款34841.40元未按期支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能支付。为此,原告特委托广东明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由此产生律师费人民币3800元,因此,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34841.4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4841.4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为2613.1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自认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1、购销合同原件1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纸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2014年8月订货确认协议传真件原件5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向原告订购货物的事实;3、2014年8月份销货凭证原件5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收到原告货物的事实;4、增值税发票原件1张,证明原告开具与应收货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一张给被告,被告收到并已抵扣税款,但未支付货款;5、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6、律师费发票原件1份;证据5、证据6共同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42000元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纸品,被告收货后付款而确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纸品产品后,应当按约定支付款项是应该的,但其至今仍未向原告偿清货款34841.40元,责任在于被告。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货款34841.40元及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3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41.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841.4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铖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800元;本案受理费832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怡彩特种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俊平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王沛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玉华 关注公众号“”